2025年8月19日,男子张某与多名友人聚餐,席间少量饮酒,后续与女子王某返回自己住所并发生亲密关系。次日凌晨,张某突发身体异常,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,医院初步判定为心源性猝死。事后,张某的父母、妻儿将参与聚餐的王某、刘某、陈某三人诉至法院,索要各项赔偿共计128万余元。2026年8月4日,内蒙古乌审旗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书,依法驳回张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事发当日15时许,张某前往刘某家中自行做饭,开启此次私人聚会。17时左右,刘某主动致电王某,邀请其前来家中就餐,王某随后抵达刘某住处。18时许,陈某短暂到访刘某家中办理私事,停留片刻后便自行离开,并未参与后续就餐与饮酒环节。至此,现场仅剩余张某、刘某、王某三人一同用餐。
当晚21时,聚餐氛围中,由张某主动提议饮酒,三人随即开启饮酒活动。饮酒过程中,张某饮用白酒,刘某与王某二人饮用啤酒,全程无证据显示有人对张某实施恶意劝酒行为。23时许,聚餐结束,张某与王某共同搭乘出租车离开刘某家,一同返回张某的个人住处。抵达住所后,二人发生亲密关系,随后相继休息。
8月20日凌晨4时左右,王某在休息过程中发现张某身体出现异常,其嘴角流出血沫,意识及身体状态危急。发现险情后,王某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,同时对张某开展现场急救措施,全程处置及时、积极。遗憾的是,张某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,于当日凌晨5时许宣告死亡,医院出具的初步诊断结果为心源性猝死。
事发当天8时35分,辖区派出所民警前往医院急诊现场处置该起非正常死亡事件,对案件相关人员逐一制作询问笔录。笔录内容显示,张某生前曾向友人提及自身患有高血压,需要长期服用降压药物,日常也会出现心脏不适的状况。
为明确案件相关事实,当地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含量检测,最终检出其血液乙醇含量为7.73mg/100mL,体内酒精含量处于较低水平。除此之外,多份就医记录佐证张某生前存在明确的心脏基础疾病。2022年11月18日,张某曾因持续十天头晕的症状前往医院门诊就诊。2025年7月10日至11日,张某完成十二通道动态心电图检查及24小时心率变异性分析,检查诊断明确记载其存在窦性心律、频发室性早搏部分呈二联律、偶发交界性早搏、阵发性T波改变等多项心脏异常问题,心脏功能早已存在病理性隐患。
案件审理过程中,张某家属主张三名被告需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,并提出多项追责理由。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、公安机关卷宗材料及司法鉴定结果,对各方责任逐一作出认定。
刘某作为本次聚餐场所的提供者,依法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。庭审核查证据显示,刘某在聚餐全过程中,已充分履行自身安全保障相关义务,不存在失职、疏漏等过错行为,无需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。
针对陈某的责任认定,现有全部证据均无法证实陈某参与了当晚的共同饮酒行为,也无任何证据证明陈某存在劝酒、诱导饮酒或其他危险行为。张某家属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自身主张,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,陈某无需承担相关责任。
张某家属主张,王某与张某发生的亲密行为是诱发张某心脏疾病、导致其非正常死亡的直接原因。但公安机关卷宗记录清晰显示,二人发生亲密行为后,间隔一定时长张某才突发病症离世,现有医学及案件证据,无法佐证该亲密行为与张某心源性猝死存在直接因果关联,家属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。同时,王某发现张某身体突发不适后,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开展施救,处置行为符合紧急救助的相关法律规定,不存在延误救治、拒不施救等过错,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
法院审理查明,张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具备独立判断自身行为风险、承担行为后果的能力。本次饮酒行为由张某主动发起,其本人清楚自身患有高血压、心脏异常等基础疾病,却依旧主动饮酒。整场聚餐中,三名被告均无恶意劝酒行为,张某饮酒全程状态平稳,离开聚餐场所、抵达住所时,均未出现醉酒失控、无法自理等危险状态。结合司法鉴定结果,张某体内酒精含量极低,饮酒行为与其心脏性猝死无必然关联,该死亡后果超出三名被告的预见范围。
基于全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,张某家属要求王某、刘某、陈某三人承担连带过错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,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,乌审旗人民法院最终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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